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新灵、王彩云、王传东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4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金字第94号

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中段。

法人蒋笃峰 ,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哲,该联社法律顾问。

被告刘新灵,女。

被告:王彩云,女。

被告王传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新灵、王彩云、王传东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1元,减半收取1310.5元。

审判员  杨红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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