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柘民金字第94号
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中段。
法人蒋笃峰 ,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哲,该联社法律顾问。
被告刘新灵,女。
被告:王彩云,女。
被告王传东,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新灵、王彩云、王传东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1元,减半收取1310.5元。
审判员 杨红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