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忠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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