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00434号
原告潘可,男,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徐文勇,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永明,男,汉族,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可与被告赵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可撤回对被告赵永明的起诉。
审判员 杨文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世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