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可与被告赵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3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00434号
原告潘可,男,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徐文勇,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永明,男,汉族,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可与被告赵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永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可撤回对被告赵永明的起诉。
审判员  杨文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世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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