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绪荣要求宣告杨翠莲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3:43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52号
申请人路绪荣,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杨翠莲,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儿媳。
申请人路绪荣要求宣告杨翠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路绪荣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因其儿子邰铁拉与被申请人结婚后,在2000年5月7日生一女儿叫邰某某,2007年4月15日,生一儿子叫邰某某。2007年4月15日其儿子因病死亡,被申请人杨翠莲于2010年5月19日因精神失常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两个孩子一直由其抚养,特申请依法宣告杨翠莲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杨翠莲,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张弓镇南村杨庄村126号,系申请人儿媳。身份证号码:412324197606121083。与申请人系婆媳关系,申请人的儿子邰铁拉与被申请人结婚后,在2000年5月7日生一女儿叫邰某某,2007年4月15日,生一儿子叫邰某某。2007年4月15日申请人的儿子因病死亡,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19日因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两个孩子一直由申请人抚养。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寻找杨翠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翠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翠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翠莲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祁栋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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