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51号
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徐书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