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51号
申请人杨爱民,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申请人郭秀玲,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的儿媳。
申请人杨爱民要求宣告郭秀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爱民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儿子杨超勇和被申请人结婚后,在1997年3月18日生一女儿叫杨某某,杨超勇于2005年8月20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郭秀玲于2010年3月9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依法宣告郭秀玲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郭秀玲,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刘楼乡薛屯村委柿子王村11号,系申请人的儿媳。身份证号码:412324640228354。申请人的儿子杨超勇和被申请人结婚后,在1997年3月18日生一女儿叫杨某某,杨超勇于2005年8月20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郭秀玲于2010年3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发出寻找郭秀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秀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郭秀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郭秀玲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栋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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