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00021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传芳,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潘宁,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南路567号。机构代码:57632086-7.
负责人郑子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传芳与被告(反诉原告)潘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徐传芳、被告(反诉原告)潘宁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时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传芳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潘宁撤回反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传芳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潘宁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传芳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潘宁负担。
审 判 长 吕春元
审 判 员 张书海
人民陪审员 董一玮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世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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