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常明威,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理人常宝林,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腾腾、李玫,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伟,男,汉族,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明威诉被告孟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明威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明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常明威承担。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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