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忠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