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55号
申请人温秀花,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被申请人张敏,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儿媳。
申请人温秀花要求宣告张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温秀花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儿子郭山涛与被申请人张敏于2000年10月22日结婚,2001年6月22日生一子叫郭某。因郭山涛于2002年10月23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张敏于2004年6月13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依法宣告张敏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张敏,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张弓镇张弓南村郭家路6号,系申请人儿媳。身份证号码:412324197911141021。申请人的儿子郭山涛与被申请人张敏于2000年10月22日结婚,2001年6月22日生一子叫郭某。因郭山涛于2002年10月23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张敏于2004年6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发出寻找张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敏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敏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栋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