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寒月、杨某某要求宣告范春霞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3:42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56号
申请人杨寒月,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
监护人吴爱真,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系申请人的祖母。
被申请人范春霞,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杨寒月、杨某某要求宣告范春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寒月、杨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因其父亲杨广奇于2007年3月6日因车祸死亡,被申请人范春霞因悲伤过度精神失常,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依法宣告范春霞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范春霞,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刘楼乡集东村,系申请人的母亲。身份证号码:412324197912233526。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发出寻找范春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范春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范春霞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范春霞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祁栋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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