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69号
原告高江伟,男,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孟凡莲,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中心,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告李长永,男,汉族,宁陵县。
被告李松波,男,汉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江伟诉被告李中心、李长永、李松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江伟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江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高江伟承担。
审判员 代忠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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