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陈忠伦,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被告徐墩,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伦诉被告徐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忠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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