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859-2号
原告袁玉华,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被告吴丙章,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原告袁玉华与被告吴丙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家人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袁玉华承担。
审判长 杨新建
审判员 张清泉
审判员 康秀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范静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