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红星与王喜梅、王元明、沈玉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41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243-1号
原告胡红星,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喜梅,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王元明,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系被告王喜梅之父。
被告沈玉芹,女,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系被告王喜梅之母。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星与被告王喜梅、王元明、沈玉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红星以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喜梅、王元明、沈玉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红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审判长  马新兰
审判员  郭雪梅
审判员  黄亚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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