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武中诉被告王玉勇、王俊茹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3 08:34:40 |
温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温民一初字第00048号 |
原告杨武中,男,197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兴和,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勇,又名王勇,男,1975年出生,汉族。 被告王俊茹,女,1973年出生,汉族。 原告杨武中诉被告王玉勇、王俊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王玉勇、王俊茹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2013年6月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武中的委托代理人张兴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勇、王俊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武中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金亚通装饰部。期间,二被告通过原告个人开办的天天物流接受货物。后经双方结算,二被告欠原告货款4369元,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借故推拖,拒不偿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玉勇、王俊茹偿付欠原告货款共计436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由。 被告王玉勇、王俊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杨武中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2年2月18日被告王玉勇出具的欠条(提货单)一份,单据载明“货物名称:扣板;包装 :纸 ;数量:4 ;代收货款:2613元 ;运费:38元。收货人签字:王勇欠”;2、被告王俊茹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天天物流壹仟柒佰壹拾捌整。以上证明二被告欠原告货款的数额。 证据分析认定: 原告提交的被告王玉勇出具的欠条(提货单)、被告王俊茹出具的欠条,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王玉勇、王俊茹在原告经营的货运部提货后,未付原告货款及运费,有被告王俊茹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以及被告王玉勇在提货单上的签字证明,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玉勇、王俊茹应偿还原告杨武中款4 369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玉勇、王俊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周长军 审 判 员 张小莎 人民陪审员 杨大伟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方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