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荆某某,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刘集乡甄寨村24号。
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学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马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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