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668号
原告陈某,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被告冯某,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3月19日以两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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