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仁与侯爱民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39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陈广仁,男,1956年出生。
被告侯爱民,又名侯乾坤,男,1966年生。
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仁与被告侯爱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完善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广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广仁承担。
审 判 长  田仲秋
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
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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