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641号
原告王以领,男,1959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辉,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东风,男,汉族,40岁,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以领与被告王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领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以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王以领承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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