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38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609-1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7日出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陈海彦
审判员  邢中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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