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盼、谢慧丽、楼中一、杨中州与张鹤鸣、陈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37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752号
原告李盼,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谢慧丽,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楼中一,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杨中州,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鹤鸣,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陈烈洪,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永和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盼、谢慧丽、楼中一、杨中州诉被告张鹤鸣、陈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盼、谢慧丽、楼中一、杨中州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盼、谢慧丽、楼中一、杨中州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盼、谢慧丽、楼中一、杨中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李盼、谢慧丽、楼中一、杨中州负担。
审 判 长  沈明远
审 判 员  刘正平
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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