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715号
原告牛威,男,汉族,农民,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丁留花,男,62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耿方进,男,54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威与被告丁留花、耿方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威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威负担。
审判员 王一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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