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威与丁留花、耿方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37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715号
原告牛威,男,汉族,农民,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丁留花,男,62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耿方进,男,54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威与被告丁留花、耿方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威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威负担。
审判员  王一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谦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