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751号
原告李盼,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原告李枫,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勇,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鹤鸣,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盼、李枫与被告张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盼、李枫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鹤鸣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盼、李枫撤回对被告张鹤鸣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正平
审 判 员 张明喜
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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