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37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595-2号
原告徐某,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张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29日以两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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