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737-1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艳,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新兰
审 判 员 郭雪梅
人民陪审员 付耀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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