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797号
原告卢某某,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范某某,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一丁
审 判 员 程安营
人民陪审员 屈红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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