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刘广存,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虞城县。
被告张此书,男,汉族,62岁,住所地: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存诉被告张此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在被告张此书未应诉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广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广存承担。
审 判 长 蔡 威
人民陪审员 张东芳
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母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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