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云与虞城县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35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1968-1号
原告刘秀云,女,194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株州路九胡同。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刘店乡高速路口南面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小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培,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刘秀云与被告虞城县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云于2015年3月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城县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云撤回对被告虞城县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刘秀云负担。
审判长  刘正平
审判员  沈明远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亚楠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