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35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450-1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虞城县杜集镇。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住虞城县杜集镇。
委托代理人高超,吉林坤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陈海彦
审判员  邢中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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