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刘亮亮,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刘魁,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晁茜娟,女,20岁,汉族,住虞城。
被告晁红伟,男,42岁,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亮、刘魁诉被告晁茜娟、晁红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亮亮、刘魁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亮亮、刘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计款42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学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宇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