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民良与范洪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35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509号
原告周民良,男,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范洪聚,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民良与被告范洪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民良自愿向法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民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民良负担。
审判员  程安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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