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刘某,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涛,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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