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叶思妤,女,汉族,2009年7月25日出生,住虞城县。
法定代理人叶思,女,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万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亚兵,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思妤与被告宋亚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思妤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亚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思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思妤撤回对被告宋亚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叶思妤负担。
审判员 祁中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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