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传富与孟凡令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2016-07-21 03:33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674-1号
原告魏传富,男,1954年出生。
被告孟凡令,男,1960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传富诉被告孟凡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漏列其他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凡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被告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传富撤回对被告孟凡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3元,减半收取18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田仲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慧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