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789号
原告提学领,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提启龙,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提学领与被告提启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学领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提学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提学领承担。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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