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176号
原告杜红霞,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虞城县。
被告耿静,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陈永权,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逯学庆,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杜红霞与被告耿静、陈永权、逯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经本院审查,夏邑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2日对耿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该案应当驳回原告杜红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红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杜红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祁中伟
审 判 员 郭雪梅
人民陪审员 申春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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