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虞民初字第2045号
原告陈艳美,女,197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被告杨永田,男,1957年生。
委托代理人康连生,虞城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梅与被告杨永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艳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艳梅承担。
审 判 长 田仲秋
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
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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