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69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来东,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玉东,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文亮,男,盲人,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书利,男,盲人,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海岭,男,盲人,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增增,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建设,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毛东,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刘店乡高庄村。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甲,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户新法,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满想,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景合,又名刘景和,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毛高,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月5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曾用,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房某某,女,194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男,盲人,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某甲,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某乙,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刘景合、高毛东、王毛高、刘某甲、房某某、朱某甲、何某甲、崔某乙、徐某甲、崔某甲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柘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许来东、徐文亮、黄书利、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高毛东、崔某甲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许来东等人自行成立“残疾人协会”,许来东任会长,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为副会长,并积极发展、吸收残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许来东为组织、领导者,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为骨干成员,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高毛东、王毛高、刘景合、刘某甲、朱某甲、何某甲、房某某、崔某乙、徐某甲、崔某甲等为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发展成员、收赃、分赃等均明确规定;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成员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许来东等人使用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为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所有成员都可以“拉活”(即找线索),“拉活”者多提成2%;组织成员找到线索直接向许来东汇报,许来东和户新法分别通知其他组织成员到夏邑县城关镇邵家寨路口“刘家店旅社”集会,以委托人自愿捐钱给协会为幌子逃避打击;后许来东安排或者亲自带领组织成员,强迫、威胁被害人拿钱解决问题,并按追回钱数的20%至40%提成,除去租车等费用外,平均分配给参与的组织成员。该组织以政府不准正常人在集会上经营鼠药、灭害灵等为借口,组织二三十人到夏邑县多个乡镇的超市、门市部查药,强行索要钱财;为确立强势地位,多次纠集残疾人利用软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滋事毁财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利用组织恶名实施妨害公务,插手经济纠纷,强行索债等行为;受雇于人,破坏政府执法,对抗公权力。夏邑县一带群众谈残色变,被迫拿钱消灾,有的全家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灭蚊、灭蝇、灭鼠药经营行业,致使很多门市部不敢正常经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妨害公务罪
夏邑县马头镇杨庄村村民杨某甲违章建房,杨某甲之舅刘景合便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高毛东、王毛高、房某某、刘某甲等残疾人,按照一般人员每天110元、“班子成员”每天160元的标准发钱,吃住在工地以阻止执法。2014年8月4日,该镇副镇长洪某某带领张某甲等人制止违章建房时,被许来东指使朱建设、徐增增、王毛高、高毛东等人殴打。经鉴定,洪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非法拘禁罪
1.2012年阴历11月的一天早上,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王毛高、刘景合、朱某甲、房某某、刘某甲、何某甲等人为刘某乙索要4万元赔偿款,到夏邑县刘店乡刘某丙家采取辱骂、让人看守等手段非法控制刘某丙之妻郑某某二十七八个小时,至第二天中午派出所出警后郑某某才得以脱身;拉走2000余斤小麦和1000余斤玉米,致使刘某丙家损失8000余元。
2.2013年八九月份,因许来东的外甥徐某乙与徐某丙有纠纷,许来东便纠集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朱建设、徐增增、高毛东、房某某、刘某甲、朱某甲等人到夏邑县马头镇毛毡厂内找到徐某丙要钱,采取辱骂、殴打等手段对徐某丙非法控制7个多小时。直到晚上23时许,徐某丙被逼签字同意归还该厂10万元的贷款才得以脱身。事后徐某乙给许来东等人1万元。
三、敲诈勒索罪
1.2009年蒋某甲因修路赊蒋某乙1700元柴油,后经肖建军还给了蒋某乙。2010年3月份的一天,蒋某乙之兄领着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高毛东、王毛高等人到夏邑县罗店乡蒋某甲家,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殴打、恐吓等手段,向蒋某甲索要了2500元。
2.杨某乙与刘景合之弟刘某丁曾发生经济纠纷。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刘景合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袁海岭、高毛东、刘某甲、房某某、徐某甲、朱建设、徐增增、王毛高等人到夏邑县马头镇杨某乙的养鸡场,采取辱骂、摔砸物品、恐吓等手段,向杨某乙索要5000元。杨某乙被迫拿出1300元。
3.2013年5月4日5时许,朱建设以张某乙给朱建设之弟朱某乙盖房子私自用朱建设的瓦和欠工钱为借口,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徐增增、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王毛高、刘某甲、何某甲、房某某、崔某乙等人到夏邑县王集乡张某乙家,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卖粮食、恐吓等手段,向张某乙索要了1.2万元。
4.张某丙之女张某丁与徐某丁离婚,经协议张某丁退给徐某丁彩礼钱2000元,并已给付。2013年6月的一天早上,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何某甲、崔某乙、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王毛高、高毛东、刘景合等人到夏邑县会亭镇张某丙家,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殴打等手段,并把邻居张某戊和司法所殷某某打伤,向张某丙索要了1万元。
5.2013年农历6月3日,朱建设因酒后与其老表彭某甲发生争执,便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刘景合、朱某甲、何某甲、房某某、刘某甲、崔某乙、徐增增、高毛东、王毛高等人到夏邑县刘店乡彭某甲家,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等手段,向彭某甲索要了4000元。
6.2013年8月10日,袁海岭以多年前户某某妻弟朱某丙领走他妻子,他因殴打户某某被拘留,感觉吃亏为由,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徐某甲、何某甲、房某某、崔某乙、刘某甲、徐增增、高毛东、王毛高等人到夏邑县王集乡户某某家,采取堵门、跺门、随地乱吐、恐吓等手段索要1万元。户某某被迫拿出3500元。
7.2013年10月29日上午,袁海玲以多年前妻子离家出走是因为朱某丁为借口,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朱建设、徐增增、朱某甲、王毛高、高毛东、何某甲、刘景合、房某某、崔某乙、刘某甲等人到夏邑县王集乡朱某丁家,采取堵门、辱骂、卖粮食、恐吓等手段,向朱某丁索要了1.12万元,还强行拉走四五袋小麦。
8.2013年阴历11月14日,徐文亮因与李某甲发生口角,第三日早上便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张满想、黄书利、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朱某甲、王毛高、刘景合、高毛东、何某甲、房某某、刘某甲、徐某甲等人到夏邑县罗庄乡李某甲家,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摔砸物品、向门框上摸屎、恐吓等手段,向李某甲索要1万元。李某甲被迫拿出1700元。
四、寻衅滋事罪
1.2008年10月,王某甲被潘某甲骑摩托车撞伤,看病花费2万余元。2011年5月20日,张某己(另案处理)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高毛东、袁海岭、房某某、刘景合、朱某甲、王毛高、刘某甲、朱建设、徐增增、崔某甲等人到夏邑县车站镇潘某甲之父潘某乙及舅父程某甲家,采取堵门、辱骂、随地乱吐、恐吓、殴打等手段,索要2万元,并把潘某乙之妻程某乙打伤。获得的赃款6000元,张某己分得400元,其他参与人员每人分得200余元。
2.三四年前,李某乙之女与李某丙离婚时,法院判决李某乙之女给李某丙5万元。2014年3月29日,李某丙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徐增增、何某甲、高毛东、刘某甲、崔某乙、何某甲、房某某、朱建设、袁海岭、王毛高等人到夏邑县交通局家属院李某乙住处,采取堵门、殴打、恐吓等手段,向李某乙要钱;4月1日早上,又到李某乙家要钱,李某乙被迫拿出了5万元。李某丙给许来东1.5万元。
3.胡某某欠王某乙工钱2万元。2014年6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高毛东、刘景合、刘某甲、崔某乙、袁海岭、房某某等人到位于夏邑县城关镇的胡某某儿媳蔡某某的门市部,采取堵门、殴打、辱骂、乱吃乱拿、恐吓等手段,强迫蔡某某拿出1.7万元,还拿走红旗渠牌香烟两条。
4.涂某某与段某某有经济纠纷。2014年7月25日早上,段某某纠集徐文亮、许来东、户新法、黄书利、张满想、朱建设、袁海岭、王毛高、徐增增、刘景合、高毛东、房某某、崔某乙等人到位于夏邑县城关镇涂某某的门市部,采取堵门、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涂某某拿出8万元。得到的提成3.2万元,参与人每人分得1100元,徐文亮因系联系人多分600元。
5.2012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为了替刘某戊索要退婚彩礼,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袁海岭、刘景合、高毛东、刘某甲、房某某、徐某甲、崔某甲等人到夏邑县李集镇杨某丙家,采取堵门、辱骂、恐吓等手段威胁杨某丙的母亲李某丁,长达四五个小时。
6.2012年7月6日早上,为了替司某某索要退婚彩礼,许来东纠集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高毛东、刘景合、崔某甲、徐某甲、崔某乙、何某甲、房某某、袁海岭、徐增增、朱建设等人到虞城县黄冢乡李某戊家,采取堵门、辱骂,殴打、恐吓等方法,强迫李某戊之父徐某戊拿出2万元。
7.2013年秋天,为了替郭某某索要退婚彩礼钱,许来东等人纠集徐文亮、张满想、朱建设、徐增增、高毛东、徐某甲、刘某甲、崔某乙、房某某、刘景合、袁海岭、王毛高、朱某甲、何某甲等人到夏邑县太平乡闫某某家,采取堵门、乱吃乱拿、恐吓等方式,强迫闫某某之母赵某甲拿出2万元。
8.2014年3月28日,郝某甲因其子郝某乙与朱某戊离婚,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徐增增、高毛东、王毛高、刘某甲、房某某、朱某甲、刘景合、朱建设、袁海岭、崔某乙、何某甲等人到夏邑县中峰乡朱某戊家索要彩礼,并发生争执,将朱某戊的母亲刘某己、嫂子张某庚均打成轻微伤。
9.2014年春天,为了替宗某某索要退婚彩礼,许来东纠集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刘景合、高毛东、崔某乙、刘某甲、房某某、朱建设、徐增增、王毛高、徐某甲、何某甲、朱某甲、袁海岭等人到夏邑县刘店乡王某丙家,采取堵门、辱骂,恐吓等手段威胁王某丙之父王某丁,并殴打王某丙之兄王某戊,王某丁被迫拿出2.8万元。
10.2014年2月22日8时许,朱某己因其子朱某庚与李某己离婚,便承诺给残疾人21240元费用,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高毛东、刘景合、刘某甲、房某某、何某甲、王毛高、崔某乙等人到夏邑县刘店乡李某己家索要彩礼钱,并发生争执,将李某己及其父李某庚打伤,其中李某庚伤情为轻伤。
11.三年前的秋天,张某辛、张某壬兄弟二人打架,经调解张某辛赔偿张某壬3000元。一天早上,许来东领着徐文亮、户新法、张满想、黄书利、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崔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杨集镇张某辛家,采取堵门、辱骂、卖粮食、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3000元。
12.三年前,韩某某因合伙干生意欠杨某丁2.4万元。2012年夏的一天早上,杨某丁花费1000元雇佣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袁海岭、刘景合、崔某甲、徐增增、朱建设、王毛高、房某某、朱某甲、徐某甲等人到夏邑县郭店乡韩某某家要钱,并殴打韩某某妻子,在屋内小便;到中午,韩某某夫妇以出去借钱趁机逃脱,许来东等人便把韩某某家中的两辆摩托车卖掉。韩某某一家人至今不敢回家。
13.袁海岭以二十五年前朱某丙领走其妻为由,长期霸占朱某丙耕地。2012年朱某丙父亲病故,袁海岭不让埋在该地里,并采取辱骂、恐吓等方法,向朱某丙的姐夫户某某索要了1000元现金和四条帝豪烟;2013年朱某丙母亲病故,袁海岭又以此为由向户某某索要了1000元。
14.2012年秋天,因夏邑县桑固乡政府和当地村委阻止建房,刘某庚便花费1万元雇佣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刘景合、高毛东、刘某甲、房某某、徐某甲、何某甲、崔某甲等人在建房处助威。
15.2013年3月,朱建设、袁海岭、朱某甲三人以彭某乙所售蚜虫药没有药死鱼为由,采取堵门、辱骂、殴打、随地大小便、随地乱吐、毁坏物品、恐吓等手段,向彭青书索要1000元。彭某乙被迫拿出300元现金和三盒红旗渠香烟。
16.2013年4月12日早上,因赵某乙不让建房,姜某某便雇佣张满想、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徐增增、王毛高、刘景合、崔某乙、房某某、刘某甲等人到夏邑县农业局建房处助威。
17.2014年7月的一天,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收取苏某某1500元后,到夏邑县骆集乡政府为苏某某儿子要低保,闹了半个多小时。
18.2014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徐某甲、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业庙乡张某癸嘉施利复合肥店,以店内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800元。该店所售蝇子香虽系许来东所推销,张某癸仍被迫拿出300元。
19.2014年6月的一天下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徐某甲、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济阳镇刘某辛门市部,以店内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吐痰、谩骂、恐吓等方法索要1000元。刘某辛被迫拿出300元。
20.2014年6月的一天下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桑固乡刘某庚小卖部,以店内卖蝇香和蚊香为由,采取吐痰、随地小便、恐吓等方法,向刘某庚索要了200元。
21.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上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桑固乡高某某门市部,以店内卖蝇子药为由,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800元。高某某被迫拿出300元。
22.2014年7月3日上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王集乡王某己饲料兽药店,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吐痰、恐吓等方法索要2000元。王某己被迫拿出600元和五盒帝豪烟。
23.2014年7月3日,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王集乡一文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1000元。杨某戊被迫拿出600元。
24.2014年7月3日,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王集乡一分利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1000元。张某子被迫拿出600元。
25.2014年7月4日,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王集乡华联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向程某丙索要了800元。
26.2014年7月4日,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刘店乡刘某壬的农技站门市部,以店内卖蚊香为由,采取堵门、砸坏物品、恐吓等方法,向刘某壬索要了800元。
27.2014年7月4日,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刘店乡微利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拿东西、恐吓等方法,向店主彭某丙索要了400元。
28.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徐某甲、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郭店乡万家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拿东西、恐吓等方法索要2000元。店主何某乙被迫拿出400元。
29.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车站镇二元超市,以店内卖蚊香为由,向店主刘某癸索要1200元。刘某癸夫妇因不愿意给钱被打伤,物品被毁坏,最后被迫拿出400元。
30.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业庙乡金满园购物广场,以店内出售蝇香为由,采取堵门、谩骂、恐吓等方法,向店主王某庚索要了200元。
31.2014年7月的一天上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业庙乡万家福超市,以店内所售蝇子药不是进他们的为由,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向店主王某辛索要了300元。
32.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李集镇苏果农家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随意吐痰、恐吓等方法索要900元。店主程某丁被迫拿出200元和三件矿泉水。
33.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李集镇孙某甲的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500元。孙某甲被迫拿出300元。
34.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李集镇大京九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1000元。店主杜某甲被迫拿出300元。
35.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何营乡团结购物广场,以店内卖蚊子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1000元。店主何某丙被迫拿出600元。
36.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何营乡三高超市,以店内卖蚊子香为由,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索要1000元。店主何某丁被迫拿出300元。
37.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何营乡何某戊的门市部,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1000元。何某戊被迫拿出300元。
38.2014年7月中旬,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李集镇惠友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1200元。店主王某壬被迫拿出800元。
39.2014年7月16日上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李集镇孙某乙的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在店内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1200元。孙某乙被迫拿出200元。
40.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李集镇家和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随地吐痰、随地小便、恐吓等方法索要800元。店主王某癸被迫拿出280元。
41.2014年7月,夏邑县车站镇百氏康大药房内自用的蝇子香被许来东安排的人买走,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便到该店里,以该店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堵门、随地吐痰、毁坏物品、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2000元。店主任某某被迫拿出500元。
42.2014年7月,夏邑县车站镇刘某子的小卖部自用的两盒蝇香药被其女儿售出,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便到该店里要罚刘某子钱,采取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刘某子索要了300元。
43.2014年8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业庙乡晨光文具店,以店内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店主朱某辛索要了300元。
44.2014年六七月份,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徐某甲、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郭店乡骆庄骆某某的五金电料日杂门市部,以店内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2000元。骆某某被迫拿出600元。
45.2014年六七月份,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徐某甲、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郭店乡沈某某的公牛安全插座日杂门市部,以店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2000元。沈某某被迫拿出500元。
46.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李集镇优雅超市,以店内卖蚊子贴为由,采取堵门、乱吃乱拿、恐吓等方法索要900元。店主杜某乙被迫拿出400元。
47.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李集镇李某辛的李楼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向李某辛索要了300元。
原判认为,许来东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袁海岭、徐增增、刘景合、朱建设、王毛高、高毛东、刘某甲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房某某、朱某甲、何某甲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崔某乙、徐某甲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崔某甲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户新法、黄书利、袁海岭、朱某甲为盲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满想、刘景合、刘某甲、何某甲、房某某、崔某乙、徐某甲、崔某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许来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户新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人徐文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张满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黄书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六、被告人袁海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七、被告人徐增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八、被告人刘景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九、被告人朱建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被告人王毛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十一、被告人高毛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十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三、被告人房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四、被告人朱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五、被告人何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六、被告人崔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七、被告人徐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八、被告人崔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许来东上诉称:1.残疾人协会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凡事都听户新法的,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镇政府无权查处村民建房,且没有动手打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3.非法拘禁第一起事实中原判认定被害人经济损失不当;第二起中没有限制被害人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受委托讨债且没有多要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认为许来东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
徐文亮上诉称:1.残疾人协会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在对抗镇政府查处村民建房时没有动手打人,量刑重;3.非法拘禁第一起被害人系自愿留在家中,第二起时间较短,均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受委托讨债也没有多要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5.到超市、门市部查药有县政府文件,是为了维护盲人利益,不是寻衅滋事;没有全部参加原判认定的其他寻衅滋事犯罪。
黄书利上诉称:1.受胁迫、蒙蔽参加“残疾人协会”;2.妨害公务、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中只是到场,罪行轻微,量刑重;3.替别人要账时没有多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4.到超市、门市部查药是为了维护盲人利益,不是寻衅滋事。
袁海岭上诉称:1.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妨碍公务中没有打人;3.敲诈勒索仅参与两起;4.只参加了三五次查药,帮忙要账去了六次,量刑重。
朱建设上诉称:1.不知道残疾人协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妨害公务中没有打人,也没有指挥打人;3.向张某乙索要的是工资,本人没有向彭某甲要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4.2012年至2013年,因不在家没有参与查药和替别人要账。
徐增增上诉称:1.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镇政府无权查处村民建房,且没有动手打人;3.没有限制被害人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没有全部参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
高毛东上诉称:1.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没有动手打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3.没有全部参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
崔某甲上诉称:仅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且有县政府文件去查药,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重。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在一审期间当庭出示并经质证。二审经依法审查查明:1.在妨害公务事实中,原判认定许来东指使王毛高、高毛东等人殴打洪某某证据不足;2.在第一起非法拘禁中,原判认定许来东等人拉走小麦2000余斤和玉米1000余斤,致使刘某丙家损失8000余元证据不足,仅能认定许来东等人将刘某丙家粮食拉走卖掉。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并对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和采信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诸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针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上诉人及辩护人均称不构成该罪的问题。经查,许来东等人自行成立“夏邑县残疾人协会”,是以许来东为组织者、领导者,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为“核心成员”,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高毛东、刘景合、刘某甲、崔某甲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入会需经许来东等五人研究同意,对不听从指挥者予以开除;以黑护利、以利养黑,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并将敛取的钱财主要用于拉拢、控制组织成员,还通过为组织成员“出面解决问题”进一步拉拢组织成员。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鼠药专卖”为由,到门市部、超市强拿硬要,并干扰、破坏了他人正常经营;非法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经营,对夏邑县一带群众形成了心理震慑,致使被害人不敢举报、控告;干扰、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相应行政管理职能不能正常行使,已形成了重大影响。所以该组织已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高毛东、崔某甲等人明知该组织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而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多次参加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许来东称凡事都听户新法的,以及黄书利称受蒙蔽、胁迫参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诉人及辩护人称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2.关于妨害公务罪中许来东及辩护人、徐增增称夏邑县马头镇政府无权查处村民建房,且没有动手打人,不构成该罪,徐文亮、袁海岭、高毛东称没有打人,朱建设称没有打人,也没有指挥别人打人的问题。经查,洪某某等人均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洪某某系马头镇副镇长,分管土地管理、控制建房等工作,所带领人员也有制止违法建房的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对辖区内违法建房具有行政管理职权,查处杨某甲违法建房是依法执行公务;洪某某在依法执行职务中被打伤的事实,有鉴定意见、洪某某陈述以及张某甲、朱超、龚伟、刘会建、杨同忠、杨同峰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刘景合、袁海岭等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许来东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公然对抗公权力,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将洪某某殴打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系共同犯罪,参与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上述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3.关于非法拘禁罪中许来东称第二起中没有限制被害人自由,不构成该罪,徐文亮称第一起中被害人系自愿留在家中,第二起时间较短,均不构成该罪,徐增增称没有限制被害人自由,不构成该罪的问题。经查,第一起中户新法证实到郑某某家要账时,男的跑了,他们把郑某某堵在屋内轮流看管,不拿钱就不让出门,第二天中午派出所出警后郑某某才得以逃脱;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等人供述与户新法供述基本一致,黄书利还证实郑某某解手时女会员都紧紧抓住她,防止她逃跑;郑某某陈述她丈夫刘某丙逃跑后,残疾人就轮流看守着她,去厕所都有人跟着,第二天派出所到后才脱身;刘某丙证实郑某某逃跑时连鞋都没有穿;贾素英证实郑某某逃跑时残疾人还在后面撵。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共同证实许来东等人非法剥夺郑某某人身自由的事实,并非郑某某系自愿留在家中。至于第二起中因实施了侮辱、殴打等行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不以拘禁时间达到24小时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上诉人关于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4.关于敲诈勒索罪中许来东及辩护人、徐文亮、黄书利称受委托讨债,没有多要钱,不构成该罪,朱建设称向张某乙索要工资、他本人没有向彭某甲要钱,不构成该罪的问题。经查,原判认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起,其中受雇插手民间纠纷3起、为组织成员“出面解决问题”5起,犯罪数额累计4.6万余元。在卷证据证实,蒋某甲欠蒋某乙柴油款已经结清,该组织仍受雇强行向蒋某甲索要了2500元;杨某乙与刘某丁虽有经济纠纷,但该组织受雇以刘某丁妻子两年前因此被气病为由强行向杨某乙索要5000元,当地派出所两次出警都未能制止,杨某乙被迫拿出1300元了事;张某丁与徐某丁离婚,经当地司法所调解张某丁给付徐某丁2000元,相关事宜本已了结,而该组织仍受雇到张某丁家强行索要了1万元。本院认为,该组织利用恶名受雇插手民间纠纷,不问债务是否真实,到被害人家采取堵门、随意大小便、恐吓、殴打等手段漫天要价,就地还钱,其实质是以讨债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且数额大、次数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许来东及辩护人、徐文亮、黄书利称受委托讨债,没有多要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至于在被害人为张某乙的一节事实中,本案被告人对向张某乙要钱的理由供述不一,朱建设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乙欠其工钱,而许来东等人得到朱建设报告后,即找到张某乙,利用该组织恶名,编造理由强行索要1.2万元后分赃;在被害人系彭某甲的一节事实中,朱建设在其表兄彭某甲家醉酒后被打,该组织即纠集成员到彭某甲家采取堵门、辱骂、恐吓等手段强索4000元,上述朱建设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朱建设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寻衅滋事罪中许来东及辩护人称不构成该罪,徐文亮、黄书利称查药有县政府文件,是为了维护盲人利益,不构成该罪的问题。经查,原判认定的47起寻衅滋事事实中,“残疾人协会”受雇插手经济纠纷15起、以“鼠药专卖“为名强拿硬要30起,另外2起是袁海岭、朱建设、朱某甲的个人犯罪。本院认为,该组织以黑护利、以利养黑,为收取提成,受雇到多个被害人家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又以鼠药为盲人专卖为名,到多个超市、门市部滋扰生事,且采用的手段卑劣、受害群众人数众多、影响区域较广,属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严惩。上述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6.关于徐文亮称没有全部参加寻衅滋事犯罪,袁海岭称仅参与敲诈勒索2起、三五次查药、帮忙要账6次,朱建设称2012年至2013年因不在家没有参与查药和替别人要账,徐增增、高毛东称没有全部参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崔某甲称仅参与3起寻衅滋事的问题。经查,原判认定徐文亮参与寻衅滋事45起,袁海岭参与敲诈勒索7起、寻衅滋事45起,朱建设参与敲诈勒索7起、寻衅滋事40起,徐增增参与敲诈勒索7起、寻衅滋事41起,高毛东参与敲诈勒索8起、寻衅滋事39起,崔某甲参与寻衅滋事6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朱建设称2012年至2013年不在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悖。上述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7.关于黄书利称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中只是到场,罪行轻微,袁海岭、崔某甲称量刑重的问题。本院认为,黄书利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核心成员”,参与了原判认定的该组织的全部违法犯罪活动;袁海岭、崔某甲明知“残疾人协会”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而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多次参加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袁海岭参加该组织的妨害公务和非法拘禁各1起、敲诈勒索7起、寻衅滋事45起,另有2起寻衅滋事系个人犯罪,崔某甲参与该组织的寻衅滋事6起,原判根据他们在组织和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分别判处的刑罚适当。上述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白军绪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遥远
李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