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永城豫东分公司与被告商丘市鑫棋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31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永城豫东分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守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训,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鑫棋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永城豫东分公司与被告商丘市鑫棋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永城豫东分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永城豫东分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永城豫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永城豫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永城豫东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许秀敏
审判员 周克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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