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兵与刘凯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3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527-2号
原告李会兵,男,199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扎根,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凯,男,199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兵诉被告刘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兵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会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9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231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490元。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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