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翔诉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3:30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盛翔,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晓,局长。

上诉人盛翔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盛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盛翔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盛翔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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