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鹏,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谭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鹏与上诉人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韩鹏和上诉人朱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本案后,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鹏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超,上诉人朱强的委托代理人谭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4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韩鹏。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雪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