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兴宾,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霜,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宁春勇,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耿红涛,男,1979年4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吴忆雪,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
上诉人陈兴宾与被上诉人李霜、原审被告耿红涛、吴忆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陈兴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兴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攀飞,被上诉人李霜的委托代理人宁春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耿红涛、原审被告吴忆雪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陈君善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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