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世远,男,1942年7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玉珠,女,1966年3月2日出生。
上诉人吴世远因与被上诉人陈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世远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世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赵保良
审判员 周克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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