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世远因与被上诉人陈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8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世远,男,1942年7月9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玉珠,女,1966年3月2日出生。
上诉人吴世远因与被上诉人陈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世远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世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赵保良
审判员  周克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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