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樊义丽与被上诉人邢付英、第三人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8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一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樊义丽,女,1959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树利,樊义丽之丈夫。
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付英,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保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汉东,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娜,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樊义丽与被上诉人邢付英、第三人商丘市铁三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樊义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25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樊义丽。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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