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3:27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00304号
原告任XX,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城关镇金湾村。
被告陈XX,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贺堰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XX负担。
审判员  吴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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