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虎与李金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2 17:18:08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固民初字第1002号 |
原告陈家虎,男,1978年8月9日出生。 被告李金艳,女,1983年1月1日出生。 原告陈家虎诉被告李金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家虎诉称,2008年原、被告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6月生育一女,名陈×。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不珍惜家庭,不顾惜子女,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起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再婚。2008年4月原、被告双方经媒人朱利生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6月初8举行结婚仪式,被告带有一女孩,名张瑞。2009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农历6月初9生女儿陈×,现在原告家中抚养。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吵打,2010年农历2月初4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一月后双方在苏州见面后又发生争吵,被告便出走,与家庭中断联系,且不尽任何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2005)固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调解书和庭审笔录等再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生子,组建家庭,本应该互敬互爱,相互扶助,相互理解,共同抚养子女,共同建设家庭。由于被告性格问题,且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对家庭不尽义务,日常生活中又发生吵打,夫妻发生矛盾后被告又离家出走,并与家人中断联系,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责任在被告。但由于被告未到庭进行应诉,加之原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为此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家虎要求与被告李金艳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家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其君 审判员 蒋耀东 审判员 王 成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青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