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1259号
原告付XX,女,195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
委托代理人杨保甜,潢川县捷达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XX,男,1976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X与被告张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XX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山
人民陪审员 严守芳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 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