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潢民初字第00219号
原告刘XX,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刘靛行村民组。
被告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刘靛行村民组
负责人朱套柱,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潢川县弋阳办事处刘靛行村刘靛行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吴琪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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